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福州工程律师推荐分类: 建设工程, 法律法务2016年12月25日标签: 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设工程最高法最高院民一庭福州工程律师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福州工程律师推荐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 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认的方式。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后段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认可。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受转让人签订的,随着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和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事实上产生了政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三者之间新的关系: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出让给受转让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是因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按理说政府要给予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但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源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价款,此笔款项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只是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受让方,而不是政府。从另一个角度讲,正是因为有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受让方才能与政府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让出土地可能带来的不利益,应当由受让方给予补偿。基于此,在受让方与政府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应当定位于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承揽人无施工资质,发包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一个下一篇文章关于名为融租实为借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评析||福州债权债务律师、福州金融借贷律师推荐相关文章福州律师分享:机动车投保时车辆价值明显高于事故发生时价值的,应当如何认定车辆损失?2024年4月30日福州律师分享:公司:已提供岗位,六级伤残也得来上班!看法院怎么判2024年4月30日福州律师分享:在借条中“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2024年4月28日福州律师分享: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2024年4月26日福州律师分享:营运车辆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2024年4月25日福州律师分享:合同中关于“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2024年4月25日